关于第67708749号“PRIST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STINE 67708749

阅读:69739 2023-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8749号“PRIST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3194号“太古”商标、第42411650号“太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8749号“PRIST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3194号“太古”商标、第42411650号“太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地域不同。引证商标二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案件审理。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网络翻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RISTINE”可译为“太古的”等含义,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之“太古”在含义上基本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7708749号“PRIST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STINE 677087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9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