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62230号“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 46062230

阅读:124021 2023-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讯飞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东方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46062230号“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

  申请人:安徽讯飞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东方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46062230号“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及相关裁定书、网页截图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二百四十九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凌志”、“姿生堂ZISHENGTANG”、“皇家保罗 ROYALPOLO”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二百四十九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凌志”、“姿生堂ZISHENGTANG”、“皇家保罗 ROYALPOLO”等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062230号“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未来之声 VOICE OF THE FUTURE 460622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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