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84353号“服商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服商通 66184353

阅读:59377 2023-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道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4353号“服商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3360号“商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具有显著…

  申请人:杭州道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4353号“服商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3360号“商服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具有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先众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认为,除我局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文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服务并无任何直接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外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服商通”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商服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服商通”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测试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同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6184353号“服商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服商通 661843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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