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P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7384号“EPL LEADING THE P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90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52146号商标、第60909510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874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