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14047号“SAR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RCON 68414047

阅读:96034 2023-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富士高分子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4047号“SAR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工业用硅胶导热产品的综合制造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品牌之一,经过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

  申请人:富士高分子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4047号“SAR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工业用硅胶导热产品的综合制造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品牌之一,经过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467307号“SARCON”商标、第5269772号“SACON 帅康”商标、第32968728号“SACON”商标、第34286013号“SACON”商标、第34343814号“SACON 帅康”商标、第64841969号“SACON”商标、第64858502号“帅康 SACON”商标、第65145760号“帅康SACON”商标、第37828178号“SARLON及图”商标、第12448447号“STARCO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态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橡胶片商品上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三、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已就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提出转让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英国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转让信息等证据(电子形式)。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态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橡胶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富士高分子工业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见第183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合成橡胶、挡风雨条材料、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填缝材料、密封垫片、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非金属软管、绝缘胶带、硅橡胶、电绝缘材料、电绝缘胶带、电绝缘橡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ARCON”与引证商标二、十字母“SACON”、“STARCONN”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合成橡胶、挡风雨条材料、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填缝材料、密封垫片、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非金属软管、绝缘胶带、硅橡胶、电绝缘材料、电绝缘胶带、电绝缘橡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圈、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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