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如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6358号“女铜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标识中“竹篓里的小商品”图形部分专用权,其不是申请人想要保护的范围,不应当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更具有唯一指向性,完全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标识已申请版权保护,且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版权及系列商标的延续性保护。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设计资料、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该商标图样中篮子中食品包装袋上包含书写不清晰的文字且难以辨认,申请人在复审时亦未提交清晰的商标图样,也未以文字加以说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虽声明放弃该图形部分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知晓申请人放弃专用权的情况,故仍会对该部分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的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