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雷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喵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2905号“GUIZ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7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