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航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58479964号“十二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阳明·问道十二境”是申请人在2020年初组织关联单位经数月的研究策划,创作提炼出的文化符号名称,旨在更好宣传推广我省文化及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文旅经济的发展。且以申请人为组织者、关联单位为举办者及宣传者的身份性质,以及十二境相关地点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热门旅游景点的公共属性。“阳明·问道十二境”无疑具有了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关联单位即发布了“阳明·问道十二境”文化符号及景点游学线路,并取得了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开展系列宣传,使“阳明·问道十二境”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极具独创性的“阳明·问道十二境”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其身份及与“阳明·问道十二境”活动的参与单位有诸多接触与合作的事实,推定其明知“阳明·问道十二境”的由来及影响,却以自然人的身份先后注册了36件与“阳明·问道十二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抢注并囤积知名公共资源名称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正当性,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不仅会对地方公共文化活动的推广和运营造成严重的危害,也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严重损害申请人与关联单位的形象及消费者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创作提炼“阳明·问道十二境”文化符号名称的过程及宣传推广的相关文件;
2、“阳明·问道十二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后的相关报道;
3、贵州省多彩贵州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
4、被申请人与贵州大学、贵州电视台等“阳明·问道十二境”参与及宣传单位合作的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6、“阳明·问道十二境手绘地图及宣传折页”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并不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主要依据是《阳明·问道十二境手绘地图及宣传折页》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是游学路线的介绍,申请人作品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与争议商标在“酒类”行业的应用完全不是在同一领域。作为文字的“阳明十二境”无法表达思想和感情,单纯的“阳明十二境”的文字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再者,争议商标属于普通纯文字表现形式,亦不属于美术作品及书法作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任何利益,无任何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是贵州省产业导师,且具有使用“阳明十二境”的真实意图,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简介、名下公司信息;
2、被申请人研发产品的部分合同、产品图片;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登记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对比;
4、关于“十二境”在“阳明·问道十二境”概念形成和宣传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
5、类似商标注册信息;
6、“12”约定俗成的意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以其个人名义利用职务之便抢注窃取了争议商标,妄想利用其担任国企参股公司获得的资质成就为其个人利益铺路,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产品来源于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与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有某种关联,从而为被申请人带来不正当利益,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的形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阳明·问道十二境”不是申请人原创提炼,同时也未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作合理解释,无法掩盖其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2年02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名下八十余件商标,包括“问道十二境”、“知行十二境”、“阳明问道十二境”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十二境”为纯文字组成,设计简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图形及整体外观设计而非文字构成,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鸡尾酒;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在先创作的“阳明·问道十二境”具有独创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通过多家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争议商标与其构成近似,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与申请人同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问道十二境”、“知行十二境”、“阳明问道十二境”等在内的与申请人“阳明·问道十二境”文化符号名称相关的商标共八十余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