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亿耀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4370号《关于第621071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7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化学研究;科研项目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