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中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前:上海阿徒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颂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3660号“中蔬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83245号、第7521049号、第62160003号、第64520284号、第59327365号、第46899155号、第27557835A号、第27557835号、第959561号、第12106795号、第18244746号、第22708516号、第23555620号、第27884844号、第27896921号、第27905537号、第49215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