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47334号“全岛充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岛充洗 69947334

阅读:124603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学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47334号“全岛充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

  申请人:郑学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47334号“全岛充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宣传图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全岛充洗”使用在指定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地域范围、内容等特点,缺乏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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