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22784号“EDGE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DGE ENERGY 68222784

阅读:39154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维能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2784号“EDG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9569323号“the edge”商标、第53975392号“EdgePad”商标、…

  申请人:四维能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2784号“EDG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9569323号“the edge”商标、第53975392号“EdgePad”商标、第58551257号“EDGE”商标、第65519380A号“光缘电子 Edge electron及图”商标、第65609507号“EDGEINTER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及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申请人简介、产品照片;商标设计合同、发票及视觉识别形象手册;商标使用现场照片;宣传活动相关合同、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网络通信设备;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DGE POWER”与引证商标一文字“the edge”、引证商标二文字“EdgePad”、引证商标三文字“EDGE”、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Edge electro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管;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路板;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灯光调节器(电);传感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8222784号“EDGE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DGE ENERGY 682227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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