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VS, INGENIEUR J.C. RÖME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6799号“AVS ROMER SMART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1680号“AVS”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