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64153号“FERRECC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RRECCI 15564153

阅读:96733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曾用名: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卡陀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15564153号“FERRECC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申请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曾用名: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卡陀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15564153号“FERRECC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FERRE”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FERRE”系列商标近似,构成对申请人“FERRE”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13、有关申请人“FERRE”等品牌的介绍、店铺信息、产品图片、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产品生产加工并出口的证据、相关裁定书等;

  14—17、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报道;

  2、授权书;

  3、发票;

  4、天猫店铺相关截图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其余意见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天猫店铺“ferre”等旗舰店的经营者信息、相关判决书、浙江费尔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镇江市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即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0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了国际注册第636160号“GIANFRANCO FERRE”商标、国际注册第783987号“FER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已超五年法定时限。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FERRE”系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FERRE”系列商标近似,构成对申请人“FERRE”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FERRE”、“GFFERRE”、 “GIANFRANCO FERRE”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四百多件商标,且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闲鱼”、“赫莲纳 HANNLOTUS”、“巴宝莱Babaolai”、“佐登奴”、“达芊妮”、“圣古兰”、“百思荼”、“范思者”、“帮宝士”、“魂牵梦洁”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的认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5564153号“FERRECC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RRECCI 155641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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