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无忧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7671号“无忧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65267号“无忧窖WUYOUJIAO及图”商标、第65668404号“无忧甄选”商标、第66682739号“无忧高尔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由经过设计的文字平面要素“无忧”等以及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立体标志组合而成,申请人通过颜色、字体、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精心设计,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