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676337号“鸡城奇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鸡城奇兵 64676337

阅读:151798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6337号“鸡城奇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兵”仅为整体中的一个汉字,并未单独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无任何不良影响。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

  申请人:广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6337号“鸡城奇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兵”仅为整体中的一个汉字,并未单独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无任何不良影响。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游戏介绍、游戏出版物核发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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