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公路商店 59272727

阅读:90433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灿烂千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6132号《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

  申请人:北京灿烂千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6132号《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4480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第58485186、59078604、59081144号商标已被驳回,故上述四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于诉前调解阶段提交了《承诺书》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碳酸水;酸梅汤;无酒精果汁;果汁;柠檬水;矿泉水(饮料);气泡水;能量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碳酸水;酸梅汤;无酒精果汁;果汁;柠檬水;矿泉水(饮料);气泡水;能量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九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九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9995、53796964、1451145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啤酒复审商品上与该三枚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啤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公路商店 592727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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