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2456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124562

阅读:58753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煊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华彧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124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231号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华彧商贸有限公…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煊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华彧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124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231号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华彧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厂房照片、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及收据、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使用。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及厂房照片;2、委托加工合同;3、销售合同、收据、微信转账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及厂房照片未显示时间和主体,且缺乏相关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3中的委托加工合同显示的时间不具有连续性,其与销售合同均无对应发票相佐证,难以证明合同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履行;收据及微信转账截图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收据为自制证据,微信转账截图未体现主体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止。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上述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审理范围应为“羽绒服装;童装;内衣;服装;成品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及厂房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厂房照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3包括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收据、微信转账截图,其中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微信转账截图为未经公证保全的网页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销售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缺乏商业发票等其他有效商业票据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标注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等复审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销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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