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760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3376041

阅读:57788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倍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63376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97533号“腾讯WE大会 TENCENT WE SUMMIT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倍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63376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97533号“腾讯WE大会 TENCENT WE SUMM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所获荣誉、网站信息;2、申请人“腾讯WE大会 TENCENT WE SUMMIT及图”商标的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商业活动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且,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图形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人员招收、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33760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33760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6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