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05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儿童智能穿戴设备和教育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而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7421号“小天才XIAOTIAN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之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1883号“金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1658869号“Petit GEN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翻译、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的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游戏器具;魔方;棋;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跳绳;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灯、糖果和人造圣诞树除外);桌游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