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勒弗莱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8368号“BELLOFRAM DIAPHRAGM DIVISION A HIGHER SEA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BELLOFRAM”已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是该标识的显著识别文字,其余文字是对指定服务的描述性文字。申请人其他与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因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文字“BELLOFRAM DIAPHRAGM DIVISION A HIGHER SEALING”一字排列构成,该标识由过于复杂的文字构成,整体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