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匠影业(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7920号“遇见你真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遇见你真好”寓意“遇见对的人或事物使心情愉悦,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对生活积极向上的态度”。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遇见你真好”构成,该文字属于日常用语,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