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山雨嫣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9461号“雨嫣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68778号“雨嫣”商标、第16331447号“拾光·印象 婚纱摄影及图”商标、第50769402号“德雅尚文化DEYASHANGWENHUA及图”商标、第40315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雨嫣”,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动物训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