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山雨嫣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0574号“雨嫣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2796号“雨嫣YUYAN”商标、第16000852号“今生丽莱JINSHENGLILAI及图”商标、第62477636号“AYUZ 阿艺乌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脊柱推拿疗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