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石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易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6054号“石燕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推广集体农业经济、打造地区农业品牌,申请注册了“石燕公社”系列商标。“石燕”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主体关联及主体证明;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石燕合作”构成,“石燕”是一味中药,申请商标整体使用于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