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46003号“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 29946003

阅读:27569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圆圆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商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46003号“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881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圆圆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商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46003号“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881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圆圆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9946003号第35类“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29946003号第35类“饰间小屋 SHIJIANXIAOWU”商标,原第299460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并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过。申请人恳请依法裁定对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6月22日至2022年06月21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提交的身份证明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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