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88626号“QUEEN'S GARD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QUEEN'S GARDEN 11188626

阅读:87020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政建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古田汉墨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88626号“QUEEN'S GARD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56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政建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古田汉墨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88626号“QUEEN'S GARD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56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京古田汉墨企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微店淘宝展示页及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香精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驳回王政建的撤销申请,第11188626号第3类“QUEEN'S GARDE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闲置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2、被许可人达颖微店证明及店铺展示记录;

  3、微店销售记录;

  4、被许可人陈伟淘宝店铺证明及店铺展示记录;

  5、淘宝店销售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在无其他佐证或者公证的前提下,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足以作为采信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恳请依法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仙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芳香精油;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带香味的水;香水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南京古田汉墨企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2日期间是否在“芳香精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许可达颖、陈伟(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证据5中,部分证据中显示了复审商标且涉及了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前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化妆用雪花膏;带香味的水;香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芳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染发剂;化妆用雪花膏;带香味的水;香水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1188626号“QUEEN'S GARD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QUEEN'S GARDEN 111886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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