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57458号“watko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tkoi 33357458

阅读:77590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57458号“watko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65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57458号“watko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65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7月21日至2022年07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玩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游戏机;2.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3.麻将牌;4.运动用球;5.锻炼身体器械;6.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7.钓具袋;8.魔术器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在“玩具、积木(玩具)”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百度、淘宝、京东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玩具、积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及发票;3、支付验收单;4、“watkoi”各平台运营截图;5、其他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哇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18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上。

  2、哇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为该公司控股股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彼时被授权人哇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还未成立,且授权书尚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投入使用的充分证据;证据2均为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哇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难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公开使用;证据3、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中的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难以证明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3357458号“watko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atkoi 333574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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