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永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镜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52526号“锐界RUI J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53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29日至2022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商品销售情况及商品图片;2、商品订单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一并交由申请人质证(依复审证据顺延):
3、复审商标产品图片;4、锐界眼镜旗舰店发货单及发票。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确有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一州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 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镜(光学)商品上,2015年12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品订单及发票(证据2)结合锐界眼镜旗舰店发货单及发票(证据4)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