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梯迪尔餐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郑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387215号“TIM TOUCH IDY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21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在2019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外套;3.针织服装;4.茄克(服装);5.T恤衫;6.裤子;7.衬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子;2.领带;3.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衬衣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服装、外套、针织服装、茄克(服装)、T恤衫、裤子、衬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衬衫产品2019年、2020年、2021年检验报告。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依复审证据顺延):
2、产品质检报告;3、被申请人与长兴百货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4、被申请人与杭州联华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5、产品宣传册;6、门店照片及产品图片。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雷登服饰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2008年8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服装、外套、针织服装、茄克(服装)、T恤衫、裤子、衬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据1、2)、被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证据3、4)、门店照片及产品图片(证据6)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