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拨康视云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7783号“Cloudbreak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08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82951号、第10353049号、第41020932号、第18553333号、第3623787号、第14399682号、第10954031号、第15908983号、第261309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含药物的洗眼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含药物的洗眼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洗眼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以外的含药物的洗眼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