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约读书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73805号“约读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45025号“约读书房悦心悦读”商标、第31159666号“约读书房悦心慧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流动图书馆” 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彩票发行;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约读书房”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继续有效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和二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