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啾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6560号“麻糬小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的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