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59876462号“阴阳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阴阳师》是由申请人制作发行的一款3D日式和风回合制RPG手游,该游戏于2016年6月1日开放公测。申请人《阴阳师》游戏一经上线,就受到广大玩家的好评,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实际运营“9377游戏网”,与申请人同属于游戏行业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其不仅申请多件与申请人知名游戏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还抄袭、摹仿了他人知名游戏、影视剧名称、小说名称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252668号“阴阳师及图”商标、第20252482号“阴阳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阴阳师》游戏名称的侵犯,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未进行商业使用,缺乏实际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阴阳师》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阴阳师》游戏百度百科及官方网站介绍;品牌营销费用审计报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获奖情况;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4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游戏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游戏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游戏名称权益,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其主张的游戏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阴阳师”游戏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该游戏本身,而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游戏相关公众将其对于该游戏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游戏名称之上,并对于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得申请人据此获得游戏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同时,即使认定申请人对“阴阳师”游戏名称享有在先权益,亦不能意味着申请人对“阴阳师”游戏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争议商标使用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游戏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与“阴阳师”游戏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游戏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