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芬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5382号“MER-M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考虑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9079号“merm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8310号“美人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并未被提起撤销申请,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R-MAID”可译为“美人鱼”之意,与引证商标一“mermaid”字母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之别,且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美人鱼”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桶消毒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