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光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7734号“旺运星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旺运星”、拉丁字母组合“ang”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5633号“旺世集团WWW.WANGSWORLDGROUP.COM WANG'S WORLD WANG及图”商标、第25221939号“WANG及图”商标、第13653727号“9ANG”商标、第18408386号“ANG及图”商标、第17398711A号“ANG及图”商标、第15178765A号“NEXTURN及图”商标、第10143924号“SUMMIT SERIES及图”商标、第51294981号“ANZSON及图”商标、第42076908号“GUSINO及图”商标、第6320784号“南硬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