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科创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187号“科创电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精心设计创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3300号“科创 Kochant”商标、第7317781号“创科 CK及图”商标、第43778605号“科创医通 Science and Technolory及图”商标、第40687550号图形商标、第8868088号图形商标、第10763961号“天荣 TIAN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对已有商标的延伸和完善注册,经宣传推广已在销售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3年9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科创电气”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科创”,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创科”,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科创医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构图设计、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已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