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097968号“凤翔汪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凤翔汪陂 70097968

阅读:126965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和县马市镇芙蓉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7968号“凤翔汪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凤翔”除地名外还存在其他的含义,其使用在商品上,人们首先会将其视为商标,而并非地名—凤翔。申请商…

  申请人:泰和县马市镇芙蓉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7968号“凤翔汪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凤翔”除地名外还存在其他的含义,其使用在商品上,人们首先会将其视为商标,而并非地名—凤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凤翔”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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