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90237号“NFL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FLPA 37390237

阅读:86616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策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7390237号“NFLP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负责统一管理全球知名的美国国际橄榄球联盟(NFL)及其各大球队的资产、市场等事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NF…

  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策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7390237号“NFLP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负责统一管理全球知名的美国国际橄榄球联盟(NFL)及其各大球队的资产、市场等事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NFL”商标经广泛宣传、注册和使用,已在中国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2701号“NF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2709号“NF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是“NFLPA”商标真实权利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搭申请人便车,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了6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商标在其他类别上也申请注册了相同商标,另外其他商标是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介绍及年度冠军相关介绍;

  2、网络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3、NFL赛事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4、NFL品牌产品销售信息;

  5、申请人NFL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6、在先行政裁定书、决定书;

  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一览表、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真实权利人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项链(首饰);奖章;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首饰用礼品盒;贵金属制装饰盒;纪念奖章;硬币(收藏品)”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2件商标,大部分标识系围绕他人在先在橄榄球领域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并与之近似,如“SHOCK DOCTOR”、“达阵联盟”、“橄榄球部落”、“RIDDELL”、“SCHUTT”、“USAFOOTBALL”等;另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围绕申请人“NFLPA”反复注册。其中被申请人第37399194号、第37383876号、第37387495号“NFLPA”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NFLP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字母组合“NFL”,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项链(首饰);奖章;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首饰用礼品盒;贵金属制装饰盒;纪念奖章;硬币(收藏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围绕申请人“NFLPA”反复注册,其中被申请人第37399194号、第37383876号、第37387495号“NFLPA”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巧合。另,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2件商标,大部分标识系围绕他人在先在橄榄球领域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并与之近似,如“SHOCK DOCTOR”、“达阵联盟”、“橄榄球部落”、“RIDDELL”、“SCHUTT”、“USAFOOTBALL”等,可见,被申请人对橄榄球行业具有一定了解。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及使用意图进行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7390237号“NFL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FLPA 373902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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