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卓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晴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0943号“膳衡食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9769号“衡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85862号“善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文字内容、显著识别内容和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的简介、品牌寓意、荣誉证明、宣传推广图片、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膳衡食府”,与引证商标二“善衡”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膳衡食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