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福达名度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5018号《关于第57650760号“瀚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3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7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了“广告;户外广告;人员招聘;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9544号商标、第13714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商业评估”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48031A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放弃了在“广告;户外广告;人员招聘;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广告;户外广告;人员招聘;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商业评估”服务上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