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意合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5763号“鑫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730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