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59425号“真自游 TRAVEL FREE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真自游 TRAVEL FREEDOM”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