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捌伍柒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8234号《关于第61014275号“Mina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5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MinaOS”构成,第34340613号“MINA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98620号“米纳斯MI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97641号“民邦•欢乐家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包含字母“MINAAS”、“MiNAS”及“MINA”,诉争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存在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第8960375号“min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全部服务类别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第35类3506群组“网站流量优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本案中无在先权利障碍。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被告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所作结论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原告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