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宇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84480号“鑫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旅馆、旅馆预订、茶馆、酒吧服务、餐馆”服务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3536号“宇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旅馆、旅馆预订、茶馆、酒吧服务、餐馆”复审服务申请复审,故针对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7948号“鑫宇快运”商标、第11023430号“宇鑫”商标、第68864481号“鑫宇青年公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旅馆、旅馆预订、茶馆、酒吧服务、餐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