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斑马定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15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申请人名下同样以虚拟人物作为元素,但经过艺术设计与创作后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商标已获得成功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虚拟人物的图形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