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易水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对第13845652号“御海易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易水”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60069号“易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损害申请人权益。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7139257号“易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故意复制申请人的知名度,具有主观恶意,且还囤积了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六、被申请人的欺骗行为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介绍;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藏品现场照片等;3、荣誉证书;4、媒体报道;5、百度对申请人的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墨水池、毛笔、印章(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砚、说明书、毛笔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2010)商标异字第24280号异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在砚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评审作出的直接依据,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本案系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15年4月14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该理由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本案中,引证商标一虽于2010年被认定在砚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申请人在本案亦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的销售、广告宣传等相关使用证明,而在案证据仅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从而损害申请人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依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