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04641号“昊属竹叶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昊属竹叶香 44104641

阅读:79203 2023-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昊禹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44104641号“昊属竹叶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昊禹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44104641号“昊属竹叶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71947号“竹叶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反复申请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竹叶青”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信息资料;2、商标信息资料;3、维权记录、在先案例资料;4、荣誉资料;5、财务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纳税证明;6、广告宣传资料;7、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认定资料;8、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蜂蜜;糕点;叶儿粑;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米”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显著识别文字“竹叶青”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4104641号“昊属竹叶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昊属竹叶香 441046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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