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碧瑞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97874号“天外水藏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具有丰富的品牌内涵,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没有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藏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