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昂扬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圣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17856205号“蓝雪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一直持续使用“蓝月亮”商标,在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第3208026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及翻译。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775332号“蓝月亮及图”商标、第1775333号“蓝月亮及图”商标、第4312816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商号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抄袭与抢注。四、被申请人恶意模仿申请人的“蓝月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蓝月亮”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4、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展会图片、企业荣誉等;
5、专业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慈善活动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
6、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距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时间已久,不能代表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知名度,且二者产品有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经营,无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自制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并抄袭申请人洗衣液包装,具有恶意注册的事实,并非是为真实使用为目的,而是意图牟取非法利益。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相关裁定书;
8、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售卖仿造“蓝月亮”品牌的商品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粉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浴液;香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一的抄袭、摹仿,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无效申请,已超过法定时限,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张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新增加的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